(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 号,下简称24号令),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教育工作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促进学校辅导员队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职业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辅导员是学校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队伍是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老师和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
(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本着合理配置、规范管理、优化结构的原则,使辅导员队伍向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发展。
二、辅导员的选聘
(一)辅导员的选聘必须坚持以下标准:
1.中国共产党党员,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事业,身心健康。
2.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思想政治教育或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属的其它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医学等专业或在校就读期间,担任过校、系级学生干部,能力突出者优先选聘。
(二)辅导员选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和全面发展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坚持竞争和择优选择的原则。
4.坚持优化队伍结构的原则。
(三)辅导员的选聘应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的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系等组成选聘小组具体负责,按照国家、省、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辅导员入职后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不得再担任辅导员,其去留由学校人事部门办理。辅导员的转正入编按学校人事部门规定办理。
三、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与要求
(一)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1.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
2.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的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的帮助学生处理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3.了解和掌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4.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的自我调适和挫折承受力。密切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心理危机的预防和干预工作。
5.做好学生管理中的争先创优以及奖惩工作。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资助工作,组织勤工俭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6.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培养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能力。
7.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工作,做好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以班集体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团队作用。
8.做好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9.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学生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
10.完成系、校区综合办、学生工作处交办的工作。
(二)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2.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的成长与成才。
3.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育人的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4.定期开展工作调研。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全面了解和准确分析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5.注重运用的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四、辅导员的继续教育
辅导员队伍的培训纳入学校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享受学校所有相关培训政策。
(一)岗前培训。新任辅导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经过培训达到基本工作要求,才能上岗工作。
(二)定期培训制度。学生工作处负责定期对辅导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奖助贷等方面的专题培训。
(三)职业资格培训。学校为辅导员提供适合学生工作的职业资格培训,如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师等培训,实现整个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学习费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报销。
(四)在职学习制度。学校积极支持和鼓励辅导员在职攻读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提高辅导员队伍的学历、学位层次。
五、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辅导员实行学校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及管理由学生工作处、系、综合办共同负责,其中,北校区、鼎湖校区两个校区辅导员的一线管理工作由校区综合办负责。
(二)有教师资格的辅导员,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承担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所兼教学任务一周不得超过4 个课时。
(三)辅导员实行单列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学年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部门考核与学生满意度测评相结合、考核结果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的标准,体现客观性、公正性、民主性、公开性和全面性。
(四)考核与辅导员奖金、津贴等挂钩。考核合格者,学期末按相关规定发放额外津贴,因工作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学生工作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发相应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岗位,由人事部门统筹安排或按相关人事制度处理。学期考核作为“优秀辅导员”的评选依据,两学期考核平均分作为年终考核得分。
(五)学生工作处在考核的基础上拟定优秀辅导员名单,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原则上每年的优秀辅导员不超过全部辅导员的15%。
(六)考核内容适用于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七)考核的组织实施
1.辅导员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各系及各校区综合办共同组织实施。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各系成立相应的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考核于每学期第17—18 周进行。
2.考核方式由学生满意度测评、与综合考核(辅导员自评、系测评、校区综合办测评、学生工作处测评及审核)两部分组成。具体考核分值如下:考核满分为100 分,其中学生满意度测评占总分的20分、综合测评占总分的80 分。
(八)考核内容及程序
1.学生满意度测评学生满意度测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各系,以辅导员所负责的学生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考核学生满意度测评表》(附件1),辅导员所带班级所有学生参与测评,学生满意度测评重在考察辅导员深入学生当中和指导学生成长成才的工作情况。测评表分值总分为100 分,此表所得分折为百分比乘以20,最后得分为学生满意度测评分。
2.综合考核辅导员、系、综合办、学生工作处依据《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辅导员综合考核评分表》 (附件2)各项具体内容进行量化考核,此表原始总分为100 分,所得分折为百分率乘以80,最后得分为综合考核分。
3.学校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学生工作处核算辅导员考核的最终得分,对辅导员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学校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九)考核结果及使用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合格(75—899)、基本合格(60—749)、不合格(<60)四个等级。学生满意度测评平均值低于60分(测评表原始总分为100 分)的辅导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晋升职务、职称聘用、奖惩、进修培训等挂钩:①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2008)文件,年度考核优秀者,在晋升职务、职称聘用、进修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对于优秀辅导员,将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②考核优秀的辅导员,由学校授予“系优秀辅导员”的荣誉称号,学校每学年在考核优秀的辅导员中评选“校优秀辅导员”,并授予“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工作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全省、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并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③考核分值折算为百分率,按百分率领取行政奖金,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除按前述百分率计发行政岗位奖金外,再扣发百分率奖金中的10%。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队伍。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聘任合同,按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④辅导员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具体参照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相关规定。拟晋升教学职称的辅导员,任职期间每年考核结果需为合格及以上;任职期间考核结果出现不合格的辅导员,该年度辅导员工作经历不作为晋升职称的时间条件。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