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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含主任医师及其他正高级职称)、博士奖教金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组织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11:12   访问次数: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总则

为鼓励我校教授(含主任医师及其它正高级职称,下同)、博士积极从事教学、临床和教科研工作,推动我校的教学、临床和教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激励、引导教师不断提高教学和教科研工作水平,特设立教授、博士奖教金,并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和发放

(一)肇庆医专教授、博士奖教金发放范围

1.学校及学校内设机构在职在岗的教授(主任医师)、博士。

2.学校及学校内设机构退休返聘的教授(主任医师)、博士,其发放办法及考核要求,参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3.具有教授、博士双重身份者,只享受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

(二)教授、博士奖教金的发放

1.教授、博士奖教金每人每月为1000 元,分为基础部分及考核部分,基础部分、考核部分金额每月各500 元。

2.基础部分发放:根据学校绩效工资方案及医教结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相应工作量后,发给教授、博士奖教金基础部分每月500元。

3.考核部分发放:奖教金考核每四学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学校有关部门每学年对享受奖教金的教授、博士考核一次。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任一学年考核达到要求的,按考核周期内学年发放奖教金考核部分每月500 元。考核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发放当年考核部分金额,直至周期内考核合格。考核周期内,未达到考核要求的,终止享受下一周期奖教金待遇。

4.考核期内如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严重违反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年度考核或业务考核不合格、虚报申请表及考核表、没有认真履行及完成岗位工作的,学校停发相关人员当年奖教金。

5.属职能处室、校级领导的正高、博士人员应当积极投身教学、临床、科研工作,并按本办法执行考核。

(三)教授、博士的考核要求

1.思想素质要求: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忠于职守,严谨治学,潜心钻研。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自觉教书育人、品德育人。

2.教学医疗任务要求:(1)学校教授、博士必须根据学校绩效工资方案及医教结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相应工作量。(2)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要求达到良好等级。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按学校关于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

3.教科研任务要求,达到下列1 -9 项的任意两项或者10 -12 项的任意一项为合格,每个项目只能使用一个考核周期:(1)主持市(厅)级以上教科研项目1 项。(2)主持的市(厅)级以上教科研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结题(排名前2 名);获得市(厅)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排名前3 名);获得校级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第一完成人)。(3)市级优秀教师、校级教学名师、校级“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4)在D 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 篇(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5)主编正式出版的教材或专著。(6)省级或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或精品视频公共课程的主要完成者(前三位)。(7)作为专业带头人或负责人(团队取前三位),所负责的专业、学科、团队、实验实训基地、实验室获得省级以上称号。(8)获得国应用技术成果奖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持有者及科技成果或专利转让推广的收益达到10 万元以上者。(9)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并成为相应学科带头人。(10)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科技创新活动或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省级以上教师教学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11)获得市政府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12)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包括省教学名师、省优秀教师、省级名医、省五一劳动奖章表彰等。(13)被评为省级以上“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入选省高校优秀青年教师等省级项目。

(四)教授、博士奖教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1.奖教金基础部分:每学期初由每位教授、博士填写《肇庆医专教授、博士奖教金申请表》交组织人事处初审,教务处、科研处、第三附属医院审核,报校长批准后由财务处安排发放。

2.奖教金考核部分:每学年末由每位教授、博士填写《肇庆医专教授、博士奖教金考核情况表》交组织人事处初审,教务处、继续教育部、科研处、第三附属医院审核,报校长批准后由财务处安排发放。

三、资金来源

学校教授、博士奖教金的资金来源由肇庆市财政专项拨款和学校教育经费及强师工程经费组成。

四、附则

(一)每个考核周期为4 年,第一个考核周期从2014 年9 月起至2018年8 月止。考核周期内,每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不达标的,暂停发放奖教金;如继续申请发放,必须完成相应周期内的教科研任务,经审核后重新发放。

(二)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上一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 实施办法 下一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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