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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 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组织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11:19   访问次数:

(2016 年9 月20 日实施生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师〔2012〕11 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教学和学术骨干的培养,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我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推选、培养和管理工作,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遴选范围

“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在学校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中遴选产生。校领导、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委杰出青年计划、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等人才计划的教师不列入遴选范围。

二、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高等教育事业,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二)具体条件

1.校级培养对象(1)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以上学位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不超过35 周岁。(2)独立系统地讲授过一门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教学效果良好。(3)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并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对本学科的某一专业方向有较深入的研究。(4)近5 年来科研成果突出,具备下列四项中的两项:①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本人是第一作者),文科类3 篇以上,理工农医科类2 篇以上②公开出版专著或教材(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文科类5万字以上,理工农医科3 万字以上。③主持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1 项以上;或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本人是项目(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五名);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研究经费不少于3 万元。④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等)1 项(排前五名);或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 项(排前五名);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或其他专业比赛上获前五名。

2.省级培养对象: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粤教师〔2012〕11 号)

3.国家级培养对象: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粤教师〔2012〕11 号)

三、遴选办法

(一)方式。采取自下而上推荐遴选的方式。先由基层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校级培养对象由各校依据条件遴选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由各校按照条件推荐至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组织评审,从全省范围内择优遴选。

(二)名额。各校遴选的校级培养对象人数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不含附属医院,下同)总数的4%,推荐的省级以上培养对象人数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

(三)程序

1.申报人填写《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表》及《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人基本情况表》。

2.全校以二级系(部)为基本单位推荐。二级系(部)成立由党政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小组,在认真审阅推荐人材料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提出各层次培养对象的推荐名单并提交推荐材料。

3.学校师资建设委员会按照条件要求和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综合择优遴选,以投票表决形式确定推荐人选。

4.学校对确定推荐的培养对象在校内公示7 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四、培养措施

(一)分期动态培养。每2 年遴选一批“千百十”培养对象,每批培养周期为4 年,实行分期培养,动态管理,期中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二)学校积极支持未取得博士学位的培养对象攻读博士学位;支持培养对象到国内外重点大学进行访学或参加学术活动;给培养对象优先安排使用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提供必要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科研助手;支持培养对象组建学术团队。

(三)学校落实培养对象学术假制度,在培养期内给省级以上培养对象至少安排半年的学术假,学术假视为在岗工作,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并由人事处按其所在单位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发放校内津贴。

(四)学校定期听取培养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指导培养对象实现培养目标。

(五)学校对培养对象开展考核以及推荐表扬工作。

(六)学校引导和支持培养对象积极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

五、培养对象的职责

(一)根据《申报表》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参照培养对象期满考核标准,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明确培养期内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个人专业提升等方面的工作目标。

(二)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

(四)积极参加科研及学术交流活动,提升科研学术能力。

(五)主动接受指导,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期中(满)考核。

(六)完成协议书中确定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六、培养对象的待遇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规定,培养对象培养期内学校按照每人每月国家级培养对象1500元、省级培养对象800 元、校级培养对象500 元的标准给培养对象发放学术补贴。对培养期内调离学校或期中考核不合格的培养对象,取消其培养资格,停发学术补贴。

七、组织与管理

(一)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

(二)对“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实行省教育厅、学校和系(部)三级管理方式,以学校管理为主。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系(部)选拔出来的人员的评审、推荐及培养对象的期中、届满考核,系(部)指导小组负责具体业务培养工作,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三)系(部)成立由党政领导、副教授及以上称职教师组成的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制定培养计划和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需的基础条件等。同时,系(部)要建立导师指导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知名专家、学者的作用,加强对培养对象科研和学术的指导,提高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学校与确定的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书,明确培养目标、阶段任务、学术研究的主攻方向及提供的条件、服务年限。

(五)培养届满考核合格者,省级及以上培养对象由省教育厅颁发培养证书;校级培养对象报省教育厅确认后,由学校颁发培养证书。

八、考核办法

(一)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期满考核,培养满2 年进行期中考核,培养满4 年进行期满考核。期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培养对象培养期内师德表现、教学科研、学术成果等情况。校级培养对象具体考核标准由学校制定。省级以上培养对象期中考核主要侧重师德表现和教学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师德表现良好,按学校规定和培养协议内容正常开展教学科研工作为合格;若有师德不端、学术不端、没有按计划开展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聘期考核不合格、存在违纪、违法等行为之一的为不合格。

(三)程序和组织

1.期中考核:培养对象填写《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期中总结简表》,学校组织考核,必要时省教育厅可组织考核。

2.期满考核:培养对象填写《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期满总结表》。校级培养对象由学校组织考核;省级培养对象由学校制定考核方案,组成同行专家考核小组(其中校外专家占考核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组织考核;国家级培养对象由省教育厅组织考核。

3.考核结束,学校将校级培养对象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省级培养对象考核结果和考核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

4.省教育厅将审核后的考核结果反馈学校。期中考核合格者继续培养,不合格者取消培养资格。期满考核合格者,校级培养对象由学校颁发培养证书,省级以上培养对象由省教育厅颁发培养证书。

九、其它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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