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培养对象
35岁以下青年教师(含附属医院大专以上医务人员、新到岗应届毕业生、新引进人才但未从事过本专业系统教学的教师及实际教学经验不足的青年教师)。
二、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制度
新上岗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班和参加广东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和普通话培训,并获得相应培训证书。青年教师进入学校1 年内必须认定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3 年内要考取各类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护士执业证、执业药师资格证等),并到学校附属医院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三、青年教师培养实施导师制度
(一)教研室要根据教学需求、青年教师个人专业特点和知识结构,确定青年教师的发展方向,安排指导教师,原则上1 位导师指导1位青年教师。
(二)指导教师应由思想品质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治学态度严谨,有较强科研能力,具有一定奉献精神的中、高级职称教师担任。
(三)指导教师要帮助每位青年教师制定培养目标和年度计划,教学上坚持传、帮、带,对每个环节严格把关,使青年教师尽快达到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要求,全面提高青年教师业务素质。
四、青年教师参加实践、听课制度
新参加工作的青年临床教师(含医、药、护、技类)原则上第一年到医疗卫生单位上班;基础课教师第一年参加实验室建设、实验准备及带教,并跟班听老教师授课,虚心向老教师请教,尽快掌握所承担课程的基本教学方法和实验技能。并按照教研室的计划学习相关课程。
五、青年教师任课前考核制度
青年教师任课(含实验课)前必须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准备好任课内容的讲稿及教案,报请指导教师审阅并进行试讲,试讲合格方可登台讲课。
六、青年教师学习进修制度
青年教师要利用自学、参加培训、学术交流、研讨会议等形式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提高能力。学校鼓励青年教师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提高青年教师的学历结构。
七、考核办法
(一)青年教师、医务人员从入校开始培养期为3 年。青年教师、医务人员(初级职称)每年进行一次医学英语(医类专业人员)或公共英语的考试及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存入业务档案,并与个人业务质评分挂钩。培养期结束由本人写出工作总结,指导教师和所在教研室、系部、教务处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存档,作为教师上岗的依据。
(二)凡在培养期内,考核不合格者延长一年培养期,一年后仍然不合格者;从事临床教学、医疗工作的必须取得双证书,3 年内未考取各类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如高校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护士执业证、执业药师资格证等),或取得证书不在学校附属医院办理执业注册手续者,奖金只发70% (含在职教师、医务人员),调离教师工作岗位或终止聘约。
八、青年教师的培养由其所在教研室实施,所在系、部负责青年教师培养的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