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总则为实现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较强专业实践能力的“双师”结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双师”素质教师必备条件“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内兼课人:
(一)具有本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及职业资格(含持有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具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并在近5 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二)近5 年中有2 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医疗卫生单位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三)近5 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医疗卫生单位使用,效益良好。
三、“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
(一)各系部要重视“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要在分析专业需求和教师队伍结构的基础上制定“双师”素质教师培养计划,推动教师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技能结构的整体优化。在培养的同时也要加大“双师”素质教师的引进力度。
(二)学校设立“双师”素质教师培养专项经费,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教师进修经费,用于“双师”教师队伍建设。
(三)学校和各系部要为教师创造条件,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行业资格和职称资格培训考试,参加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双师”证书培训。
(四)建立教师到医院、企业顶岗工作或实习锻炼制度,在临床医学等专业全面实施医教结合,在其它专业根据实际情况,每学期或利用寒暑假安排部分教师到医疗卫生单位从事第一线实际工作,提高专业技能。在教学和实践中培养“双师”素质。
四、建立专兼结合教师队伍
(一)各系部要积极与医疗卫生单位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稳定的“双师”结构兼职教师队伍,聘请有实践经验行业专家来校承担实践教学任务。
(二)学校从医疗单位调入我校、具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但尚未获得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的教学人员,应积极创造条件,在2 年内要达到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获得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的任职资格。
五、“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双师”素质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应在每年的10月前由教师个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按上述“双师”素质教师必备条件提交相关材料交组织人事处审核。
(二)组织人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予以公示。
(三)经认定的“双师”素质教师在组织人事处备案管理。
六、“双师”素质教师的待遇
(一)以取得“双师”资格教师在评选先进、晋升职称、培训进修、参与科研项目开发,教材编写以及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培养等方面,优先予以推荐。
(二)按照学校《关于“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和增加岗位津贴考核评分的有关规定》,岗位津贴、奖金分配等方面给予“双师”素质教师倾斜。
七、“双师”素质教师管理
(一) “双师”教师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科研处负责对“双师”素质教师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学校予以聘任或续聘,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条件具备后可重新申请。
(二)组织人事处建立“双师”素质教师业绩档案,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作为重要依据。
八、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