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实施生效。2009年9月1日第一次修订案 实施生效。2014年12月15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年9月20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聘请专家教授的种类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专家教授基本情况,聘请顾问教授、客座教 授、客座科研团队。
二、聘请原则
聘请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客座科研团队应根据学校和各系部教 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对口,学科对 应的原则进行。被聘请人员应能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实际贡献, 能在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聘请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热爱高等教 育事业,乐于奉献,积极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二)顾问教授应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教 学、科研和育人方面业绩突出,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在国内外有较高 知名度,具有教授或研究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客座教授应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一定社会声望和 影响,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成绩较突出的专家、学者或专业技 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客座科研团队 1. 客座科研团队负责人应为国内211大学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 践经验的博士生导师,愿意参与和帮助肇庆医专科研实验中心的建设。 2. 客座科研团队负责人原则上一年应该全脱产在学校科研实验 中心工作三个月或以上。 3. 客座科研团队中需委派一名或以上博士研究生长期在学校科 研实验中心从事课题研究(每半年可轮流交换一次研究生)。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科研客座团队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55岁)。
四、聘请程序
(一)提出人选。各处室、系部按照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 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用岗位到人事处,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同意 后采用学校人事处网上招聘方式方法进行招聘,个人自愿申请产生。 凡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正式的申请表、个人 简历、论文、论著等材料)以及工作设想和合作计划等。 (二)评议。对拟聘者的评议由组织人事处组织,由学校相关专 业学术委员会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及其与我校可能的合 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形成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三)审批。组织人事处将通过的评议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 论审批。 (四)聘请仪式。聘书由组织人事处统一制作。聘请仪式由学校 统一组织。
五、管理与待遇
(一)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均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3 年,期 满后根据实际情况续聘。 (二)各聘请单位应制定受聘专家教授来校讲学的计划。 (三)各聘请单位每学年末须将所聘专家教授在本校的工作情况 进行总结,并对聘期届满的专家教授提出续聘、解聘意见和建议。学 校根据被聘人员的贡献和聘请单位意见决定续聘、解聘。 (四)所聘专家教授纳入学校教师队伍管理范畴。组织人事处负 责将聘请的专家教授的有关材料建立信息数据库备案。 (五)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均不享受学校在编、在岗职工的工资、 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受聘的客座教授必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 相关聘用协议,聘期内薪酬由双方商定:薪酬按客座教授聘期工作任 务完成情况发放。 (六)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及科研团队在我校从事科研实验期间, 由我校负责安排住宿及提供办公条件。 (七)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及科研团队负责人以学校为第一单位 发表论文和申报成功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基金项 目,学校进行相应资助。 (八)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及科研团队在遵守我校相关管理要求 的前提下,可使用科研实验中心的科研仪器设备、平台等;可利用我 校科研实验中心资源进行科研项目的联合申报与合格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