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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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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sword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01:03   访问次数:

(2006年1月1日实施生效。2009年9月1日第一次修订案 实施生效。2014年12月15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年9月20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 外聘教师的教学行为,逐步建立一支教学水平较高且相对稳定的外聘 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专职教师管理办法

(一)申请聘用校外专职教师的依据 各系(部)、教研室聘用校外专职教师,原则上应在本系(部)、 教研室专职教师平均开了两门课程和平均周课时16 节以上才能申请。 聘用校外专职教师的数量必须根据本系(部)、教研室的实际教学工 作量确定。(二)外聘专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1. 思想品德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遵纪守法。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3. 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4.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和较为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或生产经营方 面高级资格证者优先聘任。 5. 在大中专院校从事过专门的教学工作。 6. 年龄一般不超过男70岁、女65岁。

(三)聘用程序 1. 外聘专职教师的聘用计划,应在每学年教学任务下达后二周 内由各系(部)向教务处提出。 2. 各系(部)提出的外聘专职教师的聘用计划,经教务处、人 事处汇总核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3. 人事处根据学校确认的用人计划,牵头会同有关系(部)向 社会招聘。4. 外聘专职教师的聘用认定: (1)应聘者提供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 有关材料; (2)面试; (3)由有关系(部)组织实施试讲。 5. 外聘专职教师的录用。 (1)根据考核结果,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拟聘人选; (2)安排拟聘人选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 录用; (3)拟聘教师实行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后由有关系(部) 提出聘用意见,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从签订日起, 合同生效。

(四)工资福利(学校另作规定)

(五)日常管理 1. 外聘专职教师须与在编职工一样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对违反 规章制度及业务考核不合格的外聘专职教师,学校有权随时予以解聘。 2. 外聘专职教师的教学工作由系(部)统一安排、管理,不愿 接受安排、管理的予以解聘。 3. 在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检查或教学管理部门平时抽查中,教学 质量不合格或学生意见较大者,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辞退。

二、外聘兼职教师规定

为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可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 设的需要,适当外聘兼职正副教授、正副主任医师。为使此项工作有 秩序地进行,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外聘兼职正副教授和正副主任医师的任务 1. 承担紧缺课程、新开课程的教学任务,开设有特色的系列 讲座。 2. 指导学科、课程建设或教材、专著编写,参与筹建新专业。 3. 与我校共同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与我校 合作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

(二)被聘用者的条件 1.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全省或全国高校系统、科研系统中知 名度较高的正副教授、正副主任医师、有突出学术成就、有贡献的 博士。 2. 有相应高级职务、职称,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领导干部。

(三)申请外聘人员的程序和聘用办法 1. 各系部提前50天填报申请表,报教务处、人事处。 2. 聘用正副教授、正副主任医师,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审核, 呈报校学术委员会或校务委员会讨论批准,由校长签发正式聘书。 3. 聘期可分一年或两年。聘用期满,若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 后可以继续聘用。如不续聘,则自动终止聘用。 4. 各系部外聘兼职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要从实际需要出发, 从严控制数量。

(四)外聘专家短期讲课报酬、旅差费及接待工作 1. 经校长签发聘书的外聘兼职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其讲课、 讲座费用(下同)按技术职称分别发给,各系部可参照下述标准,酌 情付给酬金。 (1)外聘专家来校作短期讲课或讲座时间一般为一周。超过一周 应事先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2)教授、主任医师每课时120元,副教授、副主任医师每课时 100元; (3)博士导师每课时150元; (4)其他相应的专家、学者讲课,聘请单位应事先与主管部门协 商、决定酬金标准; (5)临时应邀来校作讲座的外单位专家,其报酬参照上述标准 支付; (6)长期聘用校外专家(指兼课一学期以上),需经学校主管部 门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长期兼课的校外专家、指导并参与我 校学科专业建设的外聘专家,其酬金标准,应视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2. 旅差费报销,外地外省专家来我校作短期讲课或讲座应以顺 访为主,学校一般不负责报销长途交通费;其在市内的公务用车,由 聘用单位负责安排或发给适当的交通费补贴。 3. 由聘用单位负责全程的接待工作,短期讲课、讲座的费用由 学校支付。

(五)外聘兼职正副教授、正副主任医师的考核(指聘期一学年 以上) 1. 按照聘用规定的任务和岗位职责,每年由聘用单位对被聘用 者的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出勤等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优 秀者,可根据需要继续聘用;业绩平平,没有严格履行职责者,应终 止聘用。 2. 考核对象为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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