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实施生效。2009年9月1日第一次修订案 实施生效。2014年12月15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年9月20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
二、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负责安排离退休党员的组织生活。
三、学校的重大会议和活动,根据需要可邀请老干部参加。 四、每年为离退休人员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五、学校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老干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日常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充分 发挥老干部的余热。
六、组织人事处应切实做好老干部工作,定期召开离退休人员例 会,听取离退休人员意见,落实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