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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申诉制度

来源:    作者:sword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00:56   访问次数:

(2016 年9 月20 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诉,是指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属于我校编制的教职工及我校聘用的合同工。

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五条

任何处室、系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部门第六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教职工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政、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为七人,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第九条

教职工对于学校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自学校及其处室、系部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 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教职工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诉的范围:(一)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三)教职工个体之间的纠纷,经教代会讨论认定的教职工行政处分,教职工已向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四)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并附相关资料。

申诉书应当列明以下内容:(一)申诉人基本情况;(二)被申诉部门或人基本情况;(三)申诉请求;(四)事实与理由;(五)提出申诉的时间;(六)附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组织工作小组;(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须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五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有权要求作出被申诉事项决定的部门限期以书面形式提供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申诉事项决定不合理或无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七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三)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建议学校行政撤消原处理决定。

(四)教职工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请申诉。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一)本人签收;(二)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工作小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教职工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应当合法、公正、及时秉公地处理教职工的申诉,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各处室、系部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对教职工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提交的申诉申请书,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主任委员撰写的听证材料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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