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学校的综合竞争力,根据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肇庆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肇人社发〔2012〕60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方案。并经2013年12月18日学校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暨第九次职代会审议通过。
一、指导思想
(一)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导向,以“尊重知识,尊重劳动,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多酬”为原则,以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工作和教学质量为目的,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二)尊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特点,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与绩效工资密切挂钩,坚持向一线教学人员倾斜,向优秀教师倾斜,增强学校人才竞争力。
(三)制定积极、有效、灵活的奖励性分配制度,更好地吸引、稳定高层次人才队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我校的发展以及肇庆市建设教育强市的步伐。
二、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和时间
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为我校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在编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退休人员改发生活补贴。
实施时间: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施。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分别根据岗位职责、基本工作量和工作质量、实际贡献考核发放。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额的55%。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按照《肇庆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高等院校自身特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我校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工作补贴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补贴原则上按个人所聘岗位对应标准执行,按月随工资发放(具体标准见附表1)。
(二)参考我校2012年津贴补贴标准和绩效工资、年终奖金发放情况,根据学校实际,拟定2013年正式工作人员(200人)全年实际绩效工资总额为2100万元,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共计1155万元,奖励性绩效工资945万元。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按个人所聘岗位对应的标准执行,按月随工资发放。
(二)原向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工作人员按3个月基本工资数额摊分到12个月发放的月均考核奖,列入基础性绩效工资范围。
(三)七大节日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列入基础性绩效工资范围。
(四)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各种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依据岗位职责对相应人员进行考核。
(五)教学单位根据相应的工作量计算和考核办法,考核各类教学人员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
(六)经考核未完成年度岗位职责者,按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对应比例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工作补贴。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绩效工资总量在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后,其他可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期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分为教学人员和管理、工勤人员两大部分,各自按其工作或教学质量考核办法分配岗位津贴及授课津贴。
教学人员总额=全校发放总额÷教职工总人数×教学人员总数
管理、工勤人员总额=教学人员人均金额×85%×管理、工勤人员总数
(三)教学人员授课津贴及岗位津贴分配具体办法
将教学人员分配总金额再分为授课津贴和岗位津贴二部分。其中授课津贴按各教学人员学期授课时数计算,并与职称、教学质评挂钩;岗位津贴则按教学人员学期考核评分结果分配。
1、授课津贴
授课津贴总额=各级职称标准学时金额×授课时数×教学质评分% × 1.1。
各级职称人员教学课时津贴发放档次为:教授级(含其他正高),副教授级(含其他副高),讲师级(含高级讲师),助教级(含未评级)。
每年核定一次每课时授课和超课时金额,按照基本工作量与超课时工作量分别计算。
2、授课津贴与教学质评挂钩
教学质评以学生无记名网上评价;校教学督导听课、教学检查;系部督导三个层次构成,其中学生占质评分总分的60%,教学督导占30%,同行评价占10%;三项相加得出教学质评分,经学校教学质评小组确认通过,再将每一教学人员的授课津贴乘以该百分数。
教师授课津贴=标准学时金额×授课时数×教学质评的百分数×1.1。
3、教学人员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总额=教学人员分配总额-授课津贴总额
教学人员学期考核评分由教研室、系(部)、校考核小组逐级进行考核打分,累加全校教学人员的考核评分结果后,计算每一分值的金额。
计算公式:每一分值金额=岗位津贴总额÷教学人员考评总分
4、教学人员岗位津贴考核标准
教学人员考核评分项目、标准、分值见附表2。
(1)教学人员未满规定教学工作量,必须服从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并保质保量完成。
(2)各类教学人员必须按照《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管理方案》中的要求,完成教研教改、科研立项、结题及论文发表。
(3)有科研立项、论文发表的教学人员,除按科研立项、论文发表相关规定执行外,岗位津贴考核另加分(见附表4)。每年核定计算一次科研加分分值金额。
科研立项:省部级以上前三名有效;市级前二名有效、校级第一名有效。
论文发表:第一作者为限。
(4)积极进行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的教学人员按有关管理办法予以奖励,并且岗位津贴考核另加分。
5、教学工作要求
(1)教授应承担2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年面向全校或全系作专题学术报告2次。
(2)副教授应承担两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年面向全校或全系作学术讲座1次。
(3)讲师应承担2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
(4)专业课教师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医教结合或到相关单位参加实践工作。
(四)管理、工勤岗位人员岗位津贴分配办法:管理、工勤岗位人员岗位考核津贴分配方案采用考评计分方法,按照规定,对管理、工勤岗位人员实行逐级考核评分,对兼任多职务人员不重复评分发放。
考核评分项目、标准、分值见附表3。
有科研立项、论文发表的管理岗位人员,除按科研立项、论文发表相关规定执行外,岗位津贴考核另加分(见附表4)。每年核定计算一次科研加分分值金额。
1、校级、副校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
(1)正校级领导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校平均绩效工资×2.8。
职务津贴每月1500元。
(2)副校级领导绩效工资=正校级领导绩效工资×0.9。
职务津贴每月1200元。
2、职能处室正副职管理岗位津贴:
(1)职能处室正职管理岗位津贴:增加管理、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1,职务津贴每月1000元。
(2)职能处室副职管理岗位津贴:增加管理、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0.8,职务津贴每月800元。
(3)职能处室内设机构管理干部管理岗位津贴,按照级别相应递减。
(4)系(部)主任、副主任管理岗位津贴参照职能部门相应职务级别发放。
(5)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参照职能部门相应职务级别发放。
3、教研室主任职务补贴:
教研室主任职务补贴:增加教学人员岗位津贴平均数×1,职务津贴每月600元。
教研室副主任的职务补贴:增加教学人员岗位津贴平均数×0.8,职务津贴每月400元。
(五)先进
本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出色完成各种特殊任务的给予单项奖励。
(六)扣分
由于工作不负责,出现差错,视情节扣管理、工勤人员考评分,教学人员参照管理、工勤人员标准执行。
旷工半天者,扣10分;旷工一天者,扣20分;旷工二天者,扣60分;旷工三天者,扣全学期奖金,并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或学校组织的有关会议者、党员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者,每次扣1分。未经批准提前离会者,视为缺席。
重大差错、事故、违反学校教学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给予经济处理,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校纪、校规、党纪、政纪及参与“七害”活动者,扣发岗位津贴、给予经济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及按有关规定处理。
教师必须按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及相应系数,如实填报工作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必须认真核实。
七、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非教学工作量):教学、教研及科研、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与实习基地建设、教材建设、专题讲座等活动工作量。
(二)专任教师全年基本工作量,按每周12标准学时计,全年按36周计算(下同),应为432标准学时;教研室主任按每周8标准学时计,全年应为288标准学时;系(部)主任按每周6标准学时计,全年应为216标准学时;各行政处室、党务部门、学生政治辅导员、其他无额定教学工作量考核人员按每周4标准学时计,全年应为144标准学时;校领导按每周2标准学时计,全年应为72标准学时。
非教学工作量全额计入教师工作量,但计发课酬时不得超过相应人员基本工作量标准学时的1/4。
(三)标准学时:以60个学生计为一个标准班,在标准班完成1个计划学时的理论教学任务,即为1个标准学时。
(四)理论教学标准学时数计算。理论教学的主要工作包括: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监考、阅卷、教学质量分析、教学文件提交及教学档案管理等。
标准学时=计划学时×学生人数调节系数(A)
学生人数
| 调节系数(A)
|
小于或等于60
| 1.0
|
61—240
| 1.0+(学生人数-60)/60×0.5
|
大于240
| 3.0
|
(五)实验、实训教学标准学时数计算。实验、实训课教学的主要工作包括: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实验(实训)报告、考试命题、监考、阅卷、教学质量分析、教学文件提交及教学档案管理等。
实验、实训课教学标准学时 = 计划学时 ×组数
说明:专业课程实训课以30人为一组,由一名教师承担;基础课程实验课以60人为一组,由两名教师承担。
(六)见习、实习教学标准学时数计算。见习、实习教学工作量是指学生校外专业实训过程中教师现场指导工作的工作量。
市内承担见习教学工作标准学时= 计划学时 ×1.25
市内承担实习教学工作标准学时= 计划周数 ×12
市外承担实习教学工作标准学时= 计划周数 ×15
(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量计算。教师每测试一个自然班学生体质健康,计4个标准学时数(含数据上报)。
(八)教师非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数的计算。
1、教师非教学工作量是指各类教学人员在常规课程教学计划以外,又担任了与教学直接相关工作的工作量。以下工作内容可以计入教师非教学工作量:
(1)专业与课程建设;
(2)实验室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
(3)教务处审批的面向全校或系部学生(教师)的专题讲座;
(4)教务处立项的教材编写;
(5)校级及以上教研科研课题立项和结题;
(6)教务处根据需要安排的其他教研教改任务;
(7)医教结合医疗工作。
教师非教学工作量按每3个工作小时折算为1个标准学时计算。需要全校统一标准学时的教师非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制定工作量计算标准,其余由各系部制定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2、非教学工作量小时数的计算:
(1)编写校本教材(如教科书、习题集、实验指导书、补充讲义等)。
①编写经系(部)主任审查,教务处核准的讲义,按讲义每学时内容以4小时计入教师工作量(由主编分配参与人员的工作量)。
②编写教学法资料、编制电教软件、制作教具、习题集、实验指导书等,按核准的实际需要时数计入教师工作量。
(2)其它教科研工作按《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计算非教学工作量。
(3)各专业的专业教师必须参与医院或企业专业实践工作,每年不少于45天(可累计计算)。到附属医院参加专业实践工作教师的报酬由附属医院按同类人员的标准,根据工作量和业务量的情况计发。在医院或企业工作,每半天以3小时计入工作量。未完成专业实践工作任务者,按对应比例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每年年终核定。确因教学工作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或参与专业实践工作,需经教务处出具证明,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以下工作不计入教师非教学工作量:
(1)各教学单位的日常工作会议、接待;
(2)享受减免工作量或领取职务津贴的教学单位领导的常规教学管理工作;
(3)教师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会议;
(4)未事先经过审批教学单位自定的工作;
(5)与教学不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九)实验、实训课准备和技能考核标准学时的计算
1、实验或实训准备标准学时= 实验节数 ×系数(“系数”视不同课程准备难易程度而不同,具体规定见附表6、7、8、9)。
2、实习前专业综合技能考核标准学时= 自然班数 ×7(注:每门课程的技能考核在教学计划学时内完成,不另计)
(十)到医院进修学习、上班人员标准学时的计算
到医院进修学习、上班人员每周按12标准学时计,按在医院进修学习、上班的实际周数计算。在医院进修学习、上班的同时,如果下午参加见习等教学工作,每带教一次,另计1.5标准学时。在医院进修学习、上班期间,校内担任的教学工作不再计算课酬工作量。
(十一)毕业考试辅导、命题、改卷等工作标准学时的计算
1、辅导标准学时与课堂教学标准学时计算方法一致;
2、命题标准学时= 3 × 份数
3、改卷标准学时= 3 × 自然班数
(十二)其他说明
1、坐班制人员(包括各行政处室、党务部门、学生政治辅导员、其他无额定教学工作量考核的人员等)原则上每周兼课节数(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内)(下同)不得超过4学时(原始学时)(下同);教研室主任原则上不得超过10学时;系部主任原则上不得超过6学时;校领导原则上不得超过2学时。特殊情况须按程序事先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超出部分按50%发放超课时酬金。
2、附属医院教学人员(具有高校教师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者)必须参与学校教学及教学相关工作。按每周4标准学时计,全年按36周计算,应为144标准学时(包括非教学工作量)。基本工作量发放课时酬金,超出部分发放超课时酬金;计发课酬时,非教学工作量不得超出基本工作量的1/4。未完成基本工作量者,按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对应比例在附属医院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每年年终核定。确因医疗工作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或参与教学及相关工作,需经附属医院出具证明,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3、实验员原则上不安排教学工作,确因工作需要承担部分内容的实验、实训教学工作者,须按程序事先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授课资格:实验人员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助理实验师职称及以上者,可担任一门相应课程的实验带教工作,周学时原则上不得超出4学时,课酬按实验副带发放。
实验人员取得本科学历及高校教师资格证,获得实验师职称及以上者,可担任一门相应课程的实验带教工作,周学时原则上不得超出4学时,课酬按实验主带发放。
4、不符合教师任职资格要求,或首次任课的教师未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教务处备案,不计教学工作量。
5、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课程,其教学工作量按70%计算;发生较大教学事故的课程,其教学工作量按50%计算;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课程,不计教学工作量。
6、经教务处批准在节假日授课的标准课时按正常教学情况下同类标准课时乘2计入。但晚上上课、节假日补课仍按正常课时的计算办法计入。
7、承担非担任课程的监考工作,按监考次数发放监考费,不另计教学工作量。
八、相关规定
(一)实行绩效工资后,按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的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原符合政策规定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向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工作人员按3个月基本工资数额摊分到12个月发放的月均考核奖,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月发放。节支奖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季度发放。
此外,对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工作人员发放1个月基本工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补贴的年终奖金。
(二)工作人员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休产假及看护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标准发放;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至小孩一周岁的,哺乳假期间不发给月均考核奖,其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5%发放。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不发给月均考核奖,其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给。
(三)工作人员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处分期间不发给月均考核奖,其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或因犯错误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下年度不发给月均考核奖,其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下年度不发给月均考核奖,其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给。
工作人员受缓刑处罚,在处罚期内安排了临时工作只发给生活费的,其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职级的30%发放。
退休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按在职人员受处分(处罚)期内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计发比例发放生活补贴。
(四)工作人员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10天的,下月不发给月均考核奖,其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给;事假超过10天或旷工超过2天的,下月不发给月均考核奖,其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给。工作人员连续休病假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超过的时间和正常上班当月不发给月均考核奖,其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给。工作人员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超过的时间和正常上班后两个月内不发给月均考核奖,其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给。
(五)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执行的职务(岗位)工资计发。
(六)在职人员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死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结果和在职(在岗)工作月数计发。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按考核期限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补发。
(七)凡按国家、省市规定,享受婚假、丧假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离退休人员津贴
实施绩效工资后,退休人员原发放的各项津补贴统一归并为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除外)。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标准见附表5。既担任管理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按计发退休费的职务(岗位)发放生活补贴。
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按同职务(岗位)退休人员标准的50%发放。
十、我校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暂按原经费渠道解决,以后视我市增加财政拨款情况及有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十一、实行绩效工资后,学校原制定的有关津补贴文件与现行政策及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相抵触的,则自行终止。
十二、附属医院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应根据有关医改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政策,并结合附属医院实际制定,经学校同意后报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