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加强学校人事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学校在职教职工分为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以下简称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和临聘人员三类。
一、在编人员
(一)在编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管理办法聘用,基本工资按照国家、省、市工资政策和相关工资标准执行,绩效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学校绩效工资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省、市事业单位有关招聘人员办法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可予以免试直接办理调动(聘用)手续”的规定,学校结合编制实际情况,对考核合格,符合学校聘用条件的人员办理调动(聘用)手续。办理调动(聘用)手续期间工资待遇:参照在编同类人员有关工资标准执行。
二、聘用人员
(一)新进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后,试用期一个月。
(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具有硕士学位(含)以上及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在编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并视学校编制情况办理入编手续。本科以下学历、中级以下职称人员由本人到肇庆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档案保管手续,实行合同制管理。
1、本科学历、中级以下职称人员具体待遇如下:
(1)第一年:教学人员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及教师系列初级职称、医疗人员未取得行业资格证等的,月工资22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考核小组考评分×0.5计发。其他在职福利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教学人员取得教师资格证及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称、医疗人员取得行业资格证等,能胜任本职工作,工资参照在编同类人员有关工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考核小组考评分×0.7计发。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2)第二年:教学人员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及教师系列初级职称、医疗人员未取得行业资格证等的,月工资26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考核小组考评分×0.5计发。其他在职福利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教学人员取得教师资格证及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称(或由学校聘任)、医疗人员取得行业资格证等,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工资参照在编同类人员有关工资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考核小组考评分×1计发。其他在职福利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其中中级职称人员,视学校编制及岗位实际情况参加肇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试。
(3)第三年:教学人员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及教师系列初级职称、医疗人员未取得行业资格证等的,月工资28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考核小组考评分×0.5计发。其他在职福利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教学人员取得教师资格证及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称(或由学校聘任)、医疗人员取得行业资格证等,可以胜任本职工作的,工资参照在编同类人员有关工资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考核小组考评分×1计发。其他在职福利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聘用三年以上表现优秀的人员,视学校编制及岗位实际情况,参加肇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试。
(4)聘用满三年,教学人员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及教师系列初级职称、医疗人员未取得行业资格证等的,学校将解除聘约或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并执行以下工资标准:月工资22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考核小组考评分×0.5计发。
2、大专学历人员具体待遇如下:
(1)第一年:医疗人员未取得行业资格证等的,月工资20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考核小组考评分×0.5计发。其他在职福利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医疗人员取得行业资格证等,可以胜任本职工作的,工资参照在编同类人员有关工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考核小组考评分×0.7计发。其他在职福利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2)第二年:医疗人员未取得行业资格证等的,月工资23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考核小组考评分×0.5计发。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医疗人员取得行业资格证等,可以胜任本职工作的,工资参照在编同类人员有关工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考核小组考评分×1计发。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取得本科学历或初级(师)以上职称的,按照聘用同类人员待遇执行。
(3)第三年:医疗人员未取得行业资格证等的,月工资25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考核小组考评分×0.5计发。其他在职福利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对取得本科学历后,教学人员取得教师资格证及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称(或由学校聘任)、医疗人员取得行业资格证等的,聘用两年以上表现优秀的,根据学校编制及岗位实际情况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4)聘用满三年,医疗人员未取得行业资格证等的,学校将解除聘约或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并执行以下工资标准:月工资20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考核小组考评分×0.3计发。
(四)管理岗位人员参照聘用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执行,聘任满5年后,经考核合格,参照在编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三、临聘人员
临聘人员不休学校寒暑假,按照工作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月工资经考核后发放,节日费按照每个节日300元/每人标准发放,无其他额外待遇。
(一)生活辅导员、图书管理员类
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350元。试用期满后聘用,月工资经考核后发放,标准如下:
1.第一年:月基本工资1350元,考核工资1150元。
2.第二年:月基本工资1350元,考核工资1450元。
3.第三年:月基本工资1350元,考核工资1650元。
生活辅导员、图书管理员类基本工资全额发放,考核工资由相关部门根据《临聘人员考核评分表》考核后发放。
(二)技术临聘人员: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350元。试用期满聘用,月工资经考核后发放,标准如下:
1.校巴司机,经考核后月工资为:
(1)第一年:月基本工资1350元,考核工资1450元。
(2)第二年:月基本工资1350元,考核工资1750元。
(3)第三年:月基本工资1350元,考核工资2050元。
校巴司机基本工资全额发放,考核工资由车队根据《临聘人员考核评分表》考核后发放。
2.其他司机,经考核后月工资为:
(1)第一年:月基本工资1350元,考核工资750元。
(2)第二年:月基本工资1350元,考核工资1050元。
(3)第三年:月基本工资1350元,考核工资1350元。
其他司机基本工资全额发放,考核工资由车队根据《临聘人员考核评分表》考核后发放。
3.水电工,经考核后月工资为:
(1)第一年:月基本工资1350元,考核工资650元。
(2)第二年:月基本工资1350元,考核工资850元。
(3)第三年:月基本工资1350元,考核工资1150元。
水电工基本工资全额发放,考核工资由后勤保卫处根据《临聘人员考核评分表》考核后发放。
(三)普通临聘人员,经考核后月工资为:
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1350元。夜班补助每晚8元。
试用期满后聘用,月工资经考核后发放,标准如下:
1.第一年:工资每月1400元,月基本工资1350元,考核工资50元。
2.第二年:工资每月1500元,月基本工资1350元,考核工资150元。
3.第三年:工资每月1600元,月基本工资1350元,考核工资250元。
4.连续工作满五年,第六年:工资每月1700元,月基本工资1350元,考核工资350元。
普通临聘人员基本工资全额发放,考核工资由相关部门根据《临聘人员考核评分表》考核后发放。
四、附属医院参照此标准执行,并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五、聘用人员、临聘人员的待遇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及学校的发展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附:《临聘人员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