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事处
 
 
 
 
 
 
 
 首页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规章制度  师资建设  组织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  人才招聘  下载中心  学校首页 
通知公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取消...
2019年度教师系列专业...
2019年度专业技术职称...
2018年度教师系列专业...
2018年度高校教师专业...
第九届广东省高等学校...
关于做好2017年肇庆市...
学术讲座:甲醇酵母表...
关于2016年广东省“特...
推荐第八届广东省高等...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医教结合工作规定

来源:    作者:组织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15:28   访问次数: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学校教师和附属医院医护人员参加医教结合工作是上级主管部门对医学类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学校教学、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师行业一线工作水平和附属医院医护人员教学和医疗水平的有效途径。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医教结合工作,提高学校教师和医护人员参加医教结合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学校教师医教结合工作

(一)本规定所指“医教结合工作”,包括教师参加医疗机构以及其他行业一线工作以及附属医院医护人员参加学校教学工作。学校鼓励每位教师努力成为“双师型”或者“双师素质”教师。我校绩效工资改革方案规定,专业教师每2 学年累计在行业一线工作时间必须达到90 个工作日或以上,未获得行业职业资格的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可以参加其他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教师和附属医院医护人员参加医教结合工作情况,作为各种评优、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的必要条件,由所在科室、系部及学校人事处严格考核、把关。未完成行业一线工作任务或者时限者,按照上述考核标准,考核为“不达标”,将在考核周期结束时分别予以降低绩效考核等级、推迟职称晋升、职称低聘,不能参与各种评优,直至完成为止。教师参加行业一线实践工作,每学年由学校人事处下达相应通知到各系(部),个人填写“教师行业一线实践审批表”(附表1),并按照表格中规定程序逐级审批;学校人事处收集各系(部)情况后,于每学年结束前统一下达文件执行。每学期末填写“教师行业一线实践情况反馈登记表”(附表2),报相应处室备案。

(二)各教研室原则上安排教师定期、轮流参加行业一线工作,轮流一般以1 个学期为时间单元计算,可以按照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每2个学年滚动计算。寒、暑假期间,专业教师(指临床医学系、口腔系、中医系、护理系、药学系、医学技术系各教研室教师以及公共基础部、基础医学部的病理、心理等教研室教师)应在附属医院或者其他医药机构参加行业一线工作,其中暑假每人不少于2 周(10 个工作日),寒假每人不少于1 周(5 个工作日)。由相关教研室与附属医院科室充分沟通,合理安排教师寒、暑假期间的工作(每学期学前周及期末复习考试周不安排),并计入行业实践工作总时间。学校教师参加行业一线工作期间,接受学校及所在单位和行业工作科室的双重领导,并按所在单位要求完成临床诊疗、手术、护理、医疗文书书写及病例讨论等临床工作任务或其他行业工作任务。由于工作安排、人手紧张等原因,可安排教师参加非连续性行业一线工作(非连续的行业一线工作按每22 个工作日计1 个月),完成行业一线工作任务者,按照学校人事处组织的期末考核规定“双师”项目中给予加分。教师基本教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各系(部)及学校教务处按照实际情况如实记录,学校教师参加行业一线工作完成情况由所在工作单位如实考核。凡不如实申报或考核者,取消当事人的“双师”考核加分,追究虚报者以及有关考核人员责任。

(三)凡教师参加行业一线工作,应当具备合法并按时注册的执业(职业)资格,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业工作法规及所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教师第一次参加行业一线工作前,学校委托所在单位业务管理部门组织2 名以上专家(或者科主任、高级职称者)进行业务考核或者行业实践单位认可,由考核专家填写考核表,并签名、单位盖章,考核合格者方能参加行业一线工作,考核资料上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四)专业教师从事附属医院临床一线工作,如担任专家查房、专家门诊、住院医师、门诊医师以及药房、护理、医技等工作,应当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情况下由各教研室公平、合理安排,并上报系部和附属医院共同批准。专家门诊应安排定期进行,并在附属医院公示,由附属医院门诊部考核。住院医师、门诊医师以及药房、护理、医技等工作分别由所在科室如实考勤。一旦安排妥当,未经附属医院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包括寒、暑假期),凡当事人无故不出席者,一律按照学校、附属医院有关规章制度作为旷工处理。各系部可根据所在科室人员情况及当年教学任务情况,与附属医院分管领导共同讨论,科学、合理安排本系部教学人员医教结合的具体时间,安排妥当后,即报学校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统一发出通知,相关教师持通知到附属医院医教科报到并接受工作安排。

(五)学校教师参加附属医院等行业一线工作,按以下规定实行管理,领取报酬。

1.在各学期内,学校编制老师到附属医院上班,3 小时可折算为一个标准学时,以此类推。

2.学校编制老师到附属医院上班,只在附属医院领取绩效工资、夜班补贴、加班补贴及职务补贴。其中,学校、附属医院均担任行政职务的,一般情况下根据编制归属领取其中一份职务补贴。

3.寒暑假期间到附属医院上班的,除以工作时间折算标准学时外,仍按照实际工作天数,由学校发给加班费每天50 元。

4.以上课时发放范围只限于学期内在附属医院上班一周以上,或者每周定时坐专科、专家门诊者。

5.进入学校教学编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工作的医护人员,原则上由附属医院视同医院人员综合管理,不得享受额外待遇。

6.学校编制老师到附属医院上班的工作计算时间,指由附属医院安排并认可的工作时间,并由附属医院和临床医学系考勤及综合考核。

7.学校编制到附属医院上班人员的考勤由附属医院人事科、临床医学系审核,每月6 日前由将上月的考勤情况汇总考勤表,报学校人事处。折算课时节数由人事处汇总上报学校,每学期发放一次课时费。

8.学校编制老师、附属医院相关科室必须如实填报工作量,临床医学系、附属医院科室主任、人事科长等必须认真核实;如发现有多报工作量的,扣减相应多报工作量课时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我校教师参加医教结合工作,原则上优先安排在学校附属医院进行。教师参加除附属医院之外的其他机构行业一线工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批准和安排进行。教师参加这些机构行业一线工作,由学校委托所在单位人事机构进行考勤,考勤结果报学校人事处。教师在上述单位从事行业一线工作,按照规定由学校发给各项工资、补贴、奖金。

(七)学校教师赴上级或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行业一线进修学习须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派出。进修完毕后,教师应及时将学校批准进修文件(通知)以及所在进修单位出示的进修证明材料上报学校教务处、人事处、系(部)各1 份备案、存档,其进修时间计入教师参加行业一线累计工作时间。不能提供上述资料者,其进修时间不计入行业一线工作时间。教师进修期间待遇按照学校进修有关规定执行。

(八)学校专业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教师资格和人事部门认可的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自入职到学校工作的专业教师,必须在进校后3 年内通过国家规定的途径获得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否则根据学校有关人事制度予以处理。

二、附属医院医护人员的医教结合工作

(一)学校鼓励附属医院符合条件的医护人员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学校根据教学任务实际需要,鼓励附属医院医护人员积极参与教学工作。附属医院医护人员参加教学工作应当在所在科室能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安排进行。原则上应当安排科室人员轮流参加教学工作,为了保持教学工作的稳定性,轮流以1 个学期为时间单元来进行。附属医院医护人员参加学校教学工作,根据学校人事处每学年下达的相关通知精神,由个人填写“附属医院医、护人员担任教学工作审批表”(附表3),并按照表格中规定程序逐级审批;每学期末填写“附属医院医、护人员担任教学工作情况反馈登记表” (附表4),报相应处室备案。安排妥当后,即报附属医院医教科、学校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统一发出通知,相关教师持通知到学校教务处报到并接受工作安排。

(二)附属医院医护人员参加教学工作应当具备应有资质。原则上具有高校教师资格或者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护人员方能参加学校理论教学工作,具备高校教师资格或者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方能担任实训带教工作。附属医院医护人员第一次担任教学工作,应当由学校教务处组织2 名以上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对其进行教学能力与水平的测试(听课),由考核教师填写考核表(听课表)并签名、教务处盖章,考核合格者方能从事学校教学工作。考核资料交学校人事处备案。

(三)附属医院医护人员参加教学工作,接受所在教研室安排的理论、实践课程教学任务,并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各种教学文件处理(如授课计划、教案、命题审题组卷、阅卷,批改作业、成绩登记、教师手册以及期末各种表格填写等),参加所在教研室安排的集体备课、监考以及各种教研活动等,接受学校教务处、教学督导小组安排的各项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考核。

(四)教学工作情况是附属医院医护人员参加教学职称晋升的必要参考依据。各教研室和系部要妥善管理附属医院医护人员参加教学工作的各种原始资料,尤其是每学年授课任务书、授课量统计、教学质量考核结果等均要备案、存档。

三、附则

(一)每学年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统计全校人员参加医教结合工作情况(附表5),报学校领导,发各系(部),并作为填报数据库的原始资料存档。

(二)本规定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应医教结合规定废止。

上一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下一条: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

关闭

 

办公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6号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综合楼2楼  电话:0758-2826274
部门邮箱:zqyzrs@126.com

 

  粤公网安备441202020000073号  粤ICP备05084249号
       信息管理:人事处   网站技术支持中心:教育技术中心
       Copyright2016-2020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