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考勤
(一)各处室负责考勤的同志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考勤,做到认真,准确,及时,每天对每个教职工进行考勤,月终统计汇总后于次月五日前报人事处。
(二)应坐班而无故不坐班者,作旷工处理,凡上班时间因事外出的,应事先告知处室负责人或上级领导,按请事假累计请假时间,否则,以旷工论处。
1.全体教职员工需参加学校、有关行政科室和教研室召开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并完成临时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2.新教师(从事教学不足三年)要实行坐班制,并完成听课任务。
3.管理、工勤人员、系(部)管理人员、实验系列人员、不满规定授课量的教师、均实行坐班制,并完成学校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4.教学人员、管理、工勤人员、双肩挑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人事考勤管理奖惩制度。
(三)哺乳期的女教工,上午与下午分别给予半小时的喂奶时间,具体时间安排,当事人与处室领导协商掌握。
(四)学校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要对教职工上班情况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违犯者作严肃处理。
(五)教师无故误时上课或提前下课按教学规定办理,行政工勤人员上班迟到或早退4 次或2 节课时间不在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半天处理,按规定扣发岗位津贴。(六)教职工必须参加学校召开教职工大会,政治学习和教研活动以及临时组织集体活动,因故无法参加,应事先请假,经批准后作事假处理,无故缺席者作旷工处理。
(七)教职工凡因病,事、婚、丧,产等原因缺勤的,必须事先由本人申请,处室负责人同意或主管领导批准,才能准假。如手续不全,到期不销假,超期不续假者均视为旷工。
(八)凡旷工者除扣发旷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和活工资,下同)外,还要按规定扣发岗位津贴和奖金,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
(九)贯彻落实有关人事劳动政策,对于擅自离职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二、各种假期及相关规定
(一)病假教职工因病需要休息,必须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出的患病证明方能请假,并将证明交单位存查。
1.教职工就诊,根据病情需要休息的,凭医生证明,休息3 天以下的,由处室批准,4 天至10 天的,处室负责人签注意见,主管校领导批准,11 天以上的,由校长批准。
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发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发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20 年的,基本工资发80%。满20 年以上的发给95%。(4)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医疗期间基本工资照发。(5)凡因病请假者,按上级人事劳动政策及学校绩效工资方案有关规定处理。
(二)婚、丧假
1.婚假教职工结婚,给婚假5 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2.丧假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死亡,给丧假5天。前往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探亲假
1.国内探亲因学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教职工国内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另外给假。(1)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和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往返路费可每年报销一次。(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或已婚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教职工探望岳父母、公婆每4 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往返路费相当于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只报销超过的部分。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报销往返路费的当年,不再报销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3)见习期未满的教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的待遇,从见习期未满后执行。
2.离婚或丧偶且未再婚的教职工探亲,按未婚教职工对待。
(四)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得超过7 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 天。有特殊原因的,可酌情处理。
2.职工因搬家或维修房屋,可根据实际需要,请2 天以内的事假。
3.年事假累计在一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一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按80%发给。超过两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按60%发给。超过三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
(五)以上各种假期,除丧假以外,均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在内。
(六)教职工在寒暑假因工作需要坚持上班,没有领取加班补助费的,可以补休,一般应安排在当年补休完。平时公休日或节假日值班需要补休的,一般应在下一周或一个月内安排补休,不宜长期积累集中补休。教职工补休,应由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妥善安排。
三、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须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职守,并按时回部门销假。若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提前报告并经批准方能续假。
(二)审批。教职工请婚假、丧假、节育假、流产假、看护假、壹个月以内的病假、3 天以内的事假,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教师请假,需通知教务处)。请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壹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病假、6 天以内的事假,由所在部门领导(教师请假,还需经教务处)加具意见后报部门分管校长审批。请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两个月以内的病假、7 天以上的事假,按前面管理权限审批后交人事处报校长审批。女职工请独生子女优待假、晚育产假,经所在部门审核后(女教师续假需经教务处审批)报人事处续假。审批后的请假单交人事处存档备查。学期内,教师在没安排课程的时间离开肇庆,需按照以上程序请假。教职工请假出国(境)探亲访友,应先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填写《出国(境)探亲、访友申请表》,由所在部门领导加具意见,经人事处和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出国(境)呈批手续。因私事出境的假期,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007 号文有关规定办理,假期期间的工资福利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校处(室)、系(部)负责人请假,应报校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请假单》交人事处存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肇庆市1天及以上,亦应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四、旷工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
2.虽请假,但未获批准就擅离职守者。
3.假期已满未办续假手续,或虽申请续假但未获批准,擅自超假者。
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者。
5.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职者。
6.要求调离学校或申请出国(境)定居、留学,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就擅自离校、出境者。
(二)旷工期间,工资停发。各种福利、补贴、课时、奖金按有关奖罚条例执行。
(三)所在部门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五、涉及问题
(一)考勤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应建立和健全请假、销假及考勤制度,严格请假审批手续。对超假或旷工应作行政处分或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办理。凡发现不执行请、销假及考勤制度,造成纪律松散或经济损失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部门领导及考勤人员的责任。
(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报销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六、若与国家、省的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的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