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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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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培训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组织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15:15   访问次数: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教师培训工作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需培训、学用一致、在职为主、脱产为辅、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方针。

(二)教师培训工作坚持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统一、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原则。

(三)教师培训工作以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学历层次为重点。

(四)培训对象限于学校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借调、未在岗教师)。原则上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工作期间至少脱产进修一次。

(五)培训选派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重点选派培养思想、业务素质好的中青年教师;优先选派学术带头人,以及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业绩突出的人员,在重点学科、专业、课程、实验室等教学基本建设方面急需的人员。

(六)师资管理部门制定师资培训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师培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

(七)为保证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圆满完成,每学年度全校派出国内外脱产培训的教师一般不超过当年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并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统筹安排。

二、培训类别、条件

(一)岗前培训新补充的教学人员,必须通过岗前培训,学习高等教育相关法规、政策、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并通过高校教师资格有关考试,掌握从事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二)教学实践初、中级职称教师重在教学实践的训练,实行听课制度,参加教学观摩,熟悉和掌握从备课、讲课到辅导、批改作业等各教学环节的基本技能,努力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实践能力。高级职称教师侧重于参加较高水平的教学实践活动,如:讲评教案、教学评估、教学督导等,以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三)科研实践初、中级职称教师侧重于参加力所能及的科研活动,重点培养基本科研技巧和能力,不断扩充本专业科研理论知识,提高业务素质。高级职称教师侧重于独立开展科研活动,并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科研工作。

(四)学术交流教师均须参加学校、系部、医院举办的学术报告会、讨论会,促进学术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需遵照以下原则。

1.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本专业和学科相应的学术活动。原则上规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或博士每人每年可参加省内外学术活动各1次;中级和初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可参加省内学术活动1 次。重点学科成员可提高一档次(即中级职称人员可参照高级职称人员待遇)。学校高层次人才、学术带头人、经省确认的各级别千百十培养人才等人员优先推荐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2.学术会议必须是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中华检验学会、中国解剖学会、中国生理学会、中国药学会等正规学术团体及其下属的二级专业委员会和省市级分会召开的专业学术年会或专题论坛。

3.教学研讨会必须是职教学会、高职教研会、教指委、行指委等相关正规教学研究管理机构举办的全国性或全省性专业年会或专题论坛。

4.教材编、审、定稿会必须是高教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科学出版社或学校同意参加合作出版的出版社举办的专题会议,参加者必须是主编或副主编。

5.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有文件或通知明确规定需要外出学术交流及学习考察的。

6.以论文参加各级学术会议或教学研讨会者应按规定审批。

7.市级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以上学术职务者参加本学会活动,按程序报批。

8.参加学术会议等相关研讨会原则上一会1 人,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可放宽一会2 人,由相关部门根据情况从严掌握。

9.所有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者,返校后1 个月内根据情况安排在系部或教研室内汇报传达学习内容,学习培训资料复印件或多媒体课件交科研处建档保存。

10.严格限制参加中介机构、培训中心、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的一般性学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严格禁止参加无实质意义的学习考察活动。严禁借外出考察之名变相旅游观光。

(五)继续教育分为公共课继续教育和专业课继续教育。学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参加省人社厅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公共课继续教育。取得公共课继续教育考试合格证者,方能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课继续教育在相关的部门内完成。

(六)外语及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学校定期举办各种层次的外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班,加大培训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开展双语教学,不断提高教师外语教学及现代教育技术水平。

(七)单科进修学校鼓励承担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的中青年教师通过单科进修提升专业理论和教学水平,进修时间视进修课程的学程安排,原则上为一个学期或一年。

(八)专项进修根据专项科研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送高、中级职务教师外出进行专项进修,一般3 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6 个月。

(九)国内访问学者符合学科建设需要,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和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优秀讲师,可申请参加国内访问学者进修。

(十)国外进修政府选派:凡符合国家、省下达的出国人员选派条件和要求的教师,根据学校实际,积极选派。学校选派: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重点在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中选拔。

(十一)学历教育凡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及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必须专业对口、学用一致,并经过学校批准方能报考。

1.学校原则上不审批教师报考统招脱产硕士研究生;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在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后,保持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2.学校资助培养博士研究生。

三、培训和学习审批程序

(一)培训进修审批程序师资培训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个人向所在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各部门根据学校师培计划、要求和工作实际于每年3月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人事处审核和备案。

2.凡符合推荐进修条件的教师需填写《教师外出进修申请表》,详细说明外出进修的类型、目的和任务。部门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核,报分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

3.报考研究生,个人填写《报考研究生学位审批表》;处室签署意见;部门审核同意,报分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

4.学校批准后,人组织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代表学校与被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对教师进修学习期间相关工作进行管理。

(二)学术交流审批程序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需由申请者持《外出参加教科研活动申请单》和会议通知由教研室主任(或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长或科研处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参加省外学术交流活动需报校长审批。

四、培训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进修的内容必须与申请人现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一致或符合所在系部专业设置和学科发展的需要。

(二)首次申请外出培训、进修的教师应在校工作满2 年以上,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允许教师连续脱产进修、外出培训。培训进修回校工作应满4 年以上,方能申请再次外出培训、进修。

(三)学校只为每个教师提供一次同层次、同类型学历教育的经费资助,服务期满后再次申请同层次学历教育人员,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进修教师要按规定时间完成学业回校工作。在规定期限未完成学业,需延长脱产学习时间者,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批准方可延长。未经学校同意,进修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中途退学或改变进修计划,由于本人原因(身体原因除外)而未完成进修任务的,一切费用自理,并取消今后的进修资格。

(五)严禁未经批准外出学习考察。被批准后因故不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会,否则,不予报销任何费用,被批准人及委托人一年内不得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五、培训经费的管理

(一)学校设立师资培训经费。教师学习培训所需经费凭有效票据报组织人事处按规定登记和审批后到财务处审核报销。

1.培训、进修经费指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往返交通费,按财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标准报销。

2.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出国费用按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办理。

3.经批准选派参加培训的教师,培训期间工资、职务晋升等均不受影响;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4.外出培训,除按以上规定予以报销或补助的费用外,其余费用自理。

(三)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可以在学校专项经费或教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经费总额度控制在5000 元以内,超出部分由参加者个人支付。

(三)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需按申报的路程出行,超出范围以外的行程及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服务期及违约赔偿责任

(一)为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稳定师资队伍,对培训人员最低服务期限及违约赔偿规定如下:

1.最低服务期限要求(1)国内各类非学历进修: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进修为一年服务期,一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月)进修为二年服务期,三个月至六个月(含六个月)进修为三年服务期,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含十二个月)进修为四年服务期,一年以上进修为五年服务期。(2)出国留(访)学:一个月(含一个月)进修为二年服务期,一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月)进修为三年服务期,三个月至六个月(含六个月)进修为四年服务期,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含十二个月)进修为五年服务期,一年以上为六年服务期。(3)经学校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非国民教育系列),学习结束返校工作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4)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学习结束返校工作最低服务年限为六年。

2.违约赔偿要求凡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申请调离、拒聘、辞职或个人因素被解聘、辞退的,必须偿还其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往返交通费、进修补助、工资、福利等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1)(学校发放的奖学金÷规定服务的月份数) ×未满服务期的月份数。(2)(个人就读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等各项费用总数÷规定服务的月份数) ×未满服务期的月份数。

(二)凡参加过以上任何培训者,在规定的服务期未满,又因特殊原因二次或多次进修者,其服务年限及赔偿费用累加计算。

七、管理与考核

(一)师资培训管理部门和所在部门要主动关心外出培训人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并积极配合接收培训学校做好管理工作。

(二)教师外出脱产学习进修应履行离、返校手续,由部、系批准同意,并与学校签订协议方能离校。外出培训人员应在培训结束后返校履职,逾期未归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按协议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脱产培训人员应与学校保持联系,进修报到后半个月内,应主动将本人联系地址、电话等告诉所在部门和组织人事处。教师进修期间,应自觉遵守所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修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向所在部门和组织人事处汇报,并将进修成绩、鉴定表、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书等报人事部门审验,存入本人业务档案,返校一个月内在所在单位、部门或全校范围内作一次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奖励的依据。

八、附则

(一)学校非专职教师培训管理有关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附属医院职工培训、培养经费自行支付。

(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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